成都市健康服务业商会章程
2020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成都市健康服务业商会(英文译名Chengdu Health Service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是HSCOC)。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成都从事医疗项目投资、产业孵化、产业服务;医疗仪器设备耗材研发、制造、销售、维修;医药制造与物流配送;医疗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康复保健、健身养生;智慧医疗、3D打印;健康食品,有机农业;医疗旅游、医疗美容;心理健康、健康文化、体育健身、金融服务等健康产业相关领域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
单位设立的目的是:
做好政府、企业和社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共创共享、共生共赢,致力于推动成都市健康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为全球世界级健康服务产业高地;发挥优势,整合资源,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夯实产业基础,为健康中国行动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工商联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南塔809,邮政编码:61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党建服务活动,配合政府部门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实,让民营企业真正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二)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存在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三)承担党政部门、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健康服务产业的研究课题,汇集国内外有关健康服务产业的研究成果,编辑健康服务产业的资料、图书;
(四)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等培训。提高会员企业业务人员能力素质,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坚持课堂培训、现场教练、网上培训、线下讨论、微网自学,线下交流,请进来教学、派出去学习等方法进行;
(五)积极践行“一带一路”, 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外事活动,促进企业对外发展,投资合作大健康产业项目。适时组织企业到国外参观考察,组织展会活动,协助企业拓展市场,搭建人脉资源。
(六)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会员学习行业法律法规,大力倡导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促进行业风气、社会风气健康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七)积极推介成都市投资环境,协助政府和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举办健康服务业发展和产业交流活动。
(八)协调本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党政机关授权或者委托的工作,主动申请政府服务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商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与本会产品项目优先合作权;
(三)通过本会信息平台发布企业产品合作信息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获取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含出版的书刊、资料);
(六)具有本会网站会员平台的使用权;
(七)参加本会的活动;
(八)享受和本会成员优先协作的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传播本会文化;
(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论坛、讲座等活动;
(四)按时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保守本会的商业秘密
(八)未经理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以商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九)任何商会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商会或其成员带来经济或名誉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命,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形式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举手表决);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其它执行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推荐一名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商会本参加活动、会议;
(二)组织会长办公会;
(三)协助会长处理商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其它执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商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主持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提名本商会人选,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任命、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会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商会理事、商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商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实行会长轮岗制度,设立专委会、产业研究院、培训中心、专家顾问团队。条件成熟时,经上级部门批准成立商会党校、慈善基金、工会联盟。
第三十五条 本会成立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健康服务业商会党支部,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会员企业充分发挥党的核心领导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会员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